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從歷史最高峰2002年的約14萬人,降至去年的2.71萬人,下降80.6%;重特大事故起數從最多的2001年140起下降到去年的16起,下降88.6%。雖然全國生產安全事故總體呈下降趨勢,但開始進入一個瓶頸期、平臺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還會反彈。因此,安全生產法的修改正當其時、十分必要。
安全生產法修改決定共42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一、貫徹新思想新理念。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轉化為法律規定。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等規定。
二、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增加了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告、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公益訴訟等重要制度。
三、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的領導;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能力建設;“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明確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四、強化新問題新風險的防范應對。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要求餐飲等行業使用燃氣的生產經營單位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違法分包轉包;要求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實施報告公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義務。
五、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一是罰款金額更高。事故罰款由現行法規定的20萬元至2000萬元,提高至30萬元至1億元;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事故罰款數額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二是處罰方式更嚴。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由“先責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罰款”,修改為“一經發現即責令整改并處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按日連續計罰,拒不停產整頓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三是懲戒力度更大。增加了加大執法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
(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