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日報訊 (記者曾靜妍 通訊員章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于5月20日起施行。當天,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宗合同糾紛案,認定“背靠背”條款無效,廣東一家上市公司以未收到第三方款項為由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應向重慶一家小微企業支付10.6萬余元服務費。辦理該案的法官鐘丹燕說:“本案裁判思路及精神契合最新施行的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規定。”
在該案中,2018年3月,廣東某公司想承建四川省某建筑工程項目。當月,該公司作為甲方與重慶某公司(屬小微企業)簽訂合作協議。協議中約定:乙方促成項目業主方選擇甲方產品、促成甲方中標,乙方享有中標金額11%的項目服務費。該項目驗收合格后,廣東某公司支付了大部分服務費,剩余10.6萬余元一直未支付。重慶某公司為此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廣東某公司向其支付剩余費用。
被告廣東某公司答辯稱,根據協議,被告支付10.6萬余元的前提條件是業主方(發包人)按時支付被告相關款項,但被告多次向發包人催收項目款無果,目前發包人已破產,因而原告主張的10.6萬余元費用支付條件尚不成立。
“本案涉及商業活動中常見的‘背靠背’條款,這類條款往往源于甲方憑借其市場優勢地位,在合同中設定第三方對其支付款項作為其向乙方支付的前提條件。”鐘丹燕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批復,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的“背靠背”條款無效。
最新施行的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大型企業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等,應當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賬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的條件!睆姆晌浑A看,對“背靠背”條款的否定性評價已從司法解釋上升到基礎性法律,第六十八條也成為備受民營企業關注的關鍵條款之一。
經過審理,大亞灣法院依據民法典、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判決廣東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重慶某公司支付服務費10.6萬余元及違約金。